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棒球規則中「犧牲打」一詞有兩種情況,一是犧牲短打、一是高飛犧牲打,相關規則如下:
(A) 無人或一人出局,因打者觸擊而使得壘上跑者往前推進,而打者被刺殺在一壘前,或因失誤而上一壘時,記為犧牲觸擊。 (B) 接到觸擊球的野手,原本有機會刺殺打者,卻先選擇先讓壘上的跑者出局,結果造成跑者及打者都上壘時,記為犧牲觸擊。但如果野手讓跑者出局不成的觸擊球,以記錄員判斷可能形成安打時,不記犧牲觸擊而是安打。另外,野手接觸擊球後沒有馬上傳一壘,而是先觀察跑者動靜,以致造成太晚傳球讓打者安全上壘時,同樣記為安打,而非犧牲觸擊。 (C) 任何的跑者只要在壘前出局,都不記打者犧牲觸擊而是記一次打數,甚至因打者的觸擊很明顯的會讓跑者在下一壘前出局,但因野手失誤而上壘時,同樣不記為犧牲觸擊(跑者因失誤又多進壘時,還要多加一次野手失誤記錄)。如果是打者觸擊後把跑者安全的送往下一壘,但因為跑者離開壘包而被觸殺時,打者還是有犧牲觸擊的記錄,因為跑者的出局和打者無關。 (D) 依記錄員判斷,打者觸擊的用意不是在護送壘上跑者往前推進,而是製造自己上壘效果時,不管打者最後有沒有上壘,都只記打數而非犧牲觸擊。 (E) 無人出局或一人出局,打者擊出飛球(不管界內或界外),在野手接球後跑者往本壘得分時,打者記為高飛犧牲打。即使野手漏接使跑者回本壘得分時,依記錄員判斷,沒有漏接跑者仍可以得分時,還是記錄為高飛犧牲打。另外,當一三壘有跑者,野手接球後選擇傳球觸殺一壘往二壘進的跑者,而放棄回本壘的三壘跑者,此時一壘跑者雖然被觸殺,但只要記錄員判斷這個球不往二壘傳,三壘跑者仍可以得分時,記打者高飛犧牲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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