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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謂「讓渡制度」,指球隊可以將欲讓渡的球員提報到「讓渡名單」,想要的球隊必需在24小時內接洽。24小時過後,母隊可要求球員歸隊或解約,解約球員不得加入其他球隊。想再打中職,至少要1年後,而且限原母隊吸收。
先看24小時的規定。球團只給24小時的轉隊機會。其他球團必需在24小時內急急忙忙探聽釋出的原因、考查球員目前的狀況,外加評估考慮。讓出球員為什麼要搞到如此匆促?職棒的營運巴不得創造些吸引人的話題,帶動討論。讓渡制度卻故意縮短球迷討論的時間,立意可議。沒事幹嘛怕夜長夢多?
萬一,母隊不欲球員落入別隊手裡,只要在釋出的過程中語焉不詳,甚至更惡劣點放個風聲,倉促之際,又有誰敢要?
先看24小時的規定。球團只給24小時的轉隊機會。其他球團必需在24小時內急急忙忙探聽釋出的原因、考查球員目前的狀況,外加評估考慮。讓出球員為什麼要搞到如此匆促?職棒的營運巴不得創造些吸引人的話題,帶動討論。讓渡制度卻故意縮短球迷討論的時間,立意可議。沒事幹嘛怕夜長夢多?
萬一,母隊不欲球員落入別隊手裡,只要在釋出的過程中語焉不詳,甚至更惡劣點放個風聲,倉促之際,又有誰敢要?
至於不得加入其他球隊的條款,就等同將球員蓋上「中職不得錄用」的戳記。以蔡豐安的例子來看,萬一哪天有球團的一壘手嚴重缺人,很抱歉,只能讓球賽品質下滑,也不能徵用蔡豐安。更不像大聯盟有「老將改披別隊戰袍尋求復出」、「某隊為求爭冠在剩下一個多月之際簽下XXX補強戰力」等精采話題與戲碼。
很難想像吧。這制度魯莽地抺煞提高職棒可看性的機會,輕易地讓中職更貧瘠無趣。這是我認為應當修改的第一個理由。
從勞動市場的角度來看,國內供需兩方的市場力量極端懸殊。供給方的職棒球員沒有經紀人的協商技倆、工會的保護,而且買家只有六大球團,是一個形同寡佔並且聯合壟斷的買方市場。
今天透過「讓渡」被釋出,可不像被一般公司開除,「此處不留爺,自有留爺處」。而是從此被踢出這個行業。就這一點看,更顯得讓渡制度的可怕。
任何一個十年苦練,以職棒球員為職志的人,「有可能」在兩三個人的操弄下,被丟進不合理的「讓渡制度」,從此不但失去工作權,連夢想也被連根拔起,更別提轉業所帶來的衝擊。
各位可有辦法想像,喜歡烹調的你在當了十年的廚師之後,被公司給「讓渡」了,最後遭到全台所有餐館飯店同業「不得錄用」的封殺。
一生所學成空,最愛被從身上割裂。設身處地的想想,我竟然一身冷汗。
我並不是指摘這次的「讓渡」事件出自於惡意。事實上,不管這次事件真正的原因,制度本身就勞資關係上來看,是個極端不公平的存在。不但有被惡用的可能,效果也太過殘暴,是對工作權的恐怖威脅。這是我認為必需修改的第二個理由。
那,為何會存在這樣的鬼制度呢?
三個字:「催狂魔」。
在小說「哈利波特」裡,被魔法界用來「施行家法」對付犯罪者、食死人,讓他們永世不得超生,但偉大魔法師鄧不利多卻厭惡至極,死都不讓牠們進入霍格華茲的邪惡生物。
「讓渡制度」就是這樣邪惡的怪物。
各位想想,今天假設球團發現球員「有涉賭嫌疑」,但聯盟既無調查的能力,也不想引進公權力偵訊(怕影響票房),想直接開除勢必要公開理由,而且又怕開除罪證不足被球員反咬一口…那,何不搞個「讓渡」呢?
找個「不適任、不符戰力需求」的理由,冠冕堂皇地以讓出球員為名,行逐出中職之實。只要有嫌疑,殺無赦!
加上為了避免其他球團的看法不一樣,把嫌疑犯找去問一問、洗一洗,拿了自己養成的球員找回來打自己,所以斬草除根是必要的。
我承認這是我的懷疑。但制度本身的殘暴,很難不讓人聯想到這樣的目的。
只是,人真的可以控制這樣的怪物嗎?
如果今天球員並非涉賭,但做了管理者認為「危害球團」的行為呢?既然一樣是罪不可赦,是不是一體適用、毋需審判?如果球員「不服管教」,甚至「得罪了方丈」呢?那似乎拿「讓渡」來威嚇一下也不錯用?
只是,事情從此失去了寶貴的真相,接著也失去了監督、公評、改善的機會。
這是不是聯盟設計「讓渡制度」的目的?我不知道。但是這制度精神上的缺失,卻已經使牠變形成為噁心的制裁用怪物,並以「讓渡」的大斗篷包覆事實,終結球員的職業生命。
因此,唾棄足以蒙蔽真相的制裁工具,就是我認為要修改「讓渡條款」的第三個理由。
應該參考大聯盟的作法,重新建立一個更進步的讓渡制度。讓渡時效沒理由那麼急迫,完成讓渡後的球員應得到合理的保障,並成為球員流動的遊戲規則,提高職棒的精采度。而這些,都有賴配套措施的規劃。
在此之前,至少,現行的讓渡制度無疑是個惡法,必需要馬上廢止。不能讓現行的「讓渡制度」有機會變成惡魔般的制裁工具。
太恐怖了,真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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