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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賽中球員、教練禁止事項: (1) 用語言或動作煽動他人做出違規的行為。 (2) 對裁判、對方的選手還有觀眾口出惡言。 (3) 干擾投手企圖製造投手犯規。 (4) 故意和裁判親近。 (5) 分散對方打者的注意力。違反以上規定者,裁判可以命令退場,因為違規而造成投手犯規,則視為無效。

被罰出場的教練、球員不能再進入球員休息區、大會辦公室及記者室中,但可以穿便服坐在遠離自己球隊位置的觀眾看台中。

在休息區中的人如果對裁判判決做出不滿的言詞及動作時,裁判先給予口頭警告,如果制止不聽,裁判可以命令他離開休息區到球場辦公室,萬一查不出是誰違規時,裁判也可以要求在休息區的所有人離開,只留下必須後補上場的球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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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andyyao1234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